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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传媒学院体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本站来源:河北传媒学院 发布时间:2014-11-27 17:52:00 点击量:

关于印发《河北传媒学院体育
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马列教学部:
依据《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育部2014年6月11号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体育运动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河北传媒学院体育工作条例》。现将此条例颁发执行。望有关单位按照此条例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起草本单位体育工作方案,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
附件:《河北传媒学院体育工作条例》
(此页无正文)
 
                               河北传媒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河北传媒学院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体育工作更好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工作条例包括我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我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两种及以上的终身体育锻炼的方法,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参加大型体育比赛活动;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体育工作,应在保证体育课教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在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的基础上,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国家体质健康锻炼标准制度。
第四条          我校的体育工作在校级统一领导下,各行政、教学单位积极配合完成。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五条         根据规定,我校在本科一、二年级开设体育课,专科一年级开设体育课,对于二年级以上的本科、研究生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六条         学生因病、残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校开设体育保健课,学生可持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经任课单位领导和教务处同意后进行学习,同时根据情况可免于同阶段的体质测试和冬季长跑等活动。
第七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和教学大纲应当符合我校学生特色,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专业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成绩不及格,不予毕业;体育课成绩不能达到80分者不允许参评优秀或奖学金。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应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体育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我校除有体育课的当天外,应通过学院统一组织,团委、学生会的组织,各学院、班级组织相结合的方式,多方面的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锻炼活动。
第十二条            我校每年要积极组织开展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第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谁》的达标活动,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严格测试程序和成绩管理。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各学院应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六条            我校的体育竞赛继续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校级和学院相结合的原则。每年举行全校性的以田径项目为主的运动会、球类比赛。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积极开展本单位内部的体育竞赛活动,做到学年和学期初有计划,期末有总结,活动有具体实施方案等。
第十八条            各学院积极开展课余体育锻炼与竞赛活动,积极组织并配合学校参加省市级及以上的大型体育赛事,争取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九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二十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根据实际教学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体育教师,并根据学生特点合理分配体育专项、性别的教师。
第二十二条和其他专业任课教师一样将有计划的开展体育教师的进修和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室外津贴。
第二十三条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基础体育设施和部分体育器材将免费为学生开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井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教学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成立河北传媒学院运动委员会,各二级学院成立体育运动委员会分会,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到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安排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将各部门、学院体育工作开展情况列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班主任、辅导员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各行政部门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以及各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积极开展学生课外竞赛和训练,学校定期进行检查,并将开展情况作为考评辅导员和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积极推行体质测试,学校将学生的体质测试达标情况列入各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备注:本条例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国家体委令第8号、国家体委令第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加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决定》(教体艺[2006] 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2014年6月11日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制定。
     签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传媒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印发 发展规划 通知
河北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印发